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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梁柱诉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梁柱,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324号原告:张梁柱,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双,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梁柱诉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