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梁柱诉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梁柱,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324号原告:张梁柱,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双,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梁柱诉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