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监6号
原审
原告:甘钊,女,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运河,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负责人詹学红,该厂留守处主任。原审原告甘钊与原审被告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资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爱民
审判员 郭 晶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