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白强与成都乐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强,成都乐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异62号案外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委托代理人黄方华,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白强,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乐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号*层。法定代表人朱胜。被执行人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号。法定代表人彭仁伟。白强申请执行成都乐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佳华商贸公司)、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高新执字第477号。执行中,本院以(2015)高新执字第477-1号《民事裁定��》、《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迅成担保公司在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中区信用联社)39×××07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扣划。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本院将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在39×××07账户上扣划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暂停支付。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异议称,2014年4月3日郭奎向其贷款400万元,迅成担保公司就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将50万元存入39×××07账户作为该笔贷款的质押担保。上述400万元贷款已于2015年3月23日到期,借款人郭奎及担保人迅成担保公司并未履行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其对50万元的质押担保金具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市中区信用联社请求本院在借款人郭奎、担保人迅成担保公司未履行完毕400万元借款贷款之前,暂停支付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39×××07账户上扣划的50万元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4日,异议人市中区信用联社与郭奎签订了编号为“内中区信个借(2014)510066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异议人向郭奎提供借款400万元,借款有效期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2014年3月24日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中区信公保(2014)510066号”《保证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就内中区信个借(2014)51006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中区信公质(2014)510066号”的《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郭奎与案外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在质押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将50万元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2014年4月3日,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出具了一份借据号为88100074564740的《借款借据》,该借据显示案外人于当日向郭奎转账400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9日,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出具了一份流水号为3950050121的《内部记账贷方凭证》,该凭证显示2014年5月8日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向39×××07账户存入人民币50万元。2016年6月2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江办事处向本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升级的说明》,载明“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交存时账号为39×××07,后由于2014年10月18日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升级,由SC6000升级为SC6000Z,系统自动将该保证金账户19位数升级为20位数,保证金账户为39×××07……”。本院认为,在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内中区信公质(2014)510066号”的《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为确保郭奎与案外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在质押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将50万元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2014年4月3日,案外人市中区信用联社向郭奎转账400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8日,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向39×××07账户存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保证金。现由于郭奎未按照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内中区信个借(2014)510066号)��行还款义务,案外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案外人提出对从被执行人迅成担保公司39×××07账户上扣划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暂停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异议成立。当事人、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审判员 晏 锐代理审判员 蒲 军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