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徐莉莉与柯建辉、诸葛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莉,柯建辉,诸葛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766号原告:徐莉莉,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建辉,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晴月,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温州市塘下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莉莉与被告柯建辉、诸葛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判长 吴宇飞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进红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1、原告徐莉莉与被告柯建辉、诸葛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宇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华、审判员章建中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逾期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