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历成权与张小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历成权,张小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历成权,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田国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向明,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帅,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德惠市。上诉人历成权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历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国辉、吕向明,被上诉人张小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历成权。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