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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历成权与张小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历成权,张小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历成权,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田国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向明,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帅,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德惠市。上诉人历成权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历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国辉、吕向明,被上诉人张小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历成权。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