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丛乐成与郭铭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乐成,郭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丛乐成,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被执行人郭铭宇,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申请执行人丛乐成与被执行人郭铭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郭铭宇赔偿丛乐成经济损失8647.19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