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李纯刚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李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祥。被执行人李纯刚。申请执行人王志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纯刚合伙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7000元,执行费905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