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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余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余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317号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十堰市张湾区黄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原告谢某诉被告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