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钱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891号原告钱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文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