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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杨炳灶与被执行人陈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灶,陈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杨炳灶,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福勇,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炳灶与被执行人陈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闽0881执8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福勇名下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第20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漳国用2003字第0230号,用地面积1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的所用权。此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福勇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福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杨炳灶与被执行人陈福勇自愿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陈福勇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