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房军伍与管战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军伍,管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94-1号申请执行人房军伍。被执行人管战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军伍与被执行人管战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未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未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 四 华执行员 朱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 白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