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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严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49247076-1。负责人陈湘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全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严文华,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严光华,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严麒桂,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未履行本院(2016)赣08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严文华、严光华、严麒桂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220.0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