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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9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尚尔栋与左禄鹏、关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尔栋,左禄鹏,关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9386号原告尚尔栋,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左禄鹏,男,回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关素娟,女,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尔栋与被告左禄鹏、关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尔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禄鹏、关素娟的银行存款370,0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尚尔栋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370,000.00元,对该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尚尔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左禄鹏、关素娟的银行存款370,0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