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纪能、秦玉分、张笑笑、谢仕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纪能,秦玉分,张笑笑,谢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纪能,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玉分,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笑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