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尹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尹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96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46号。代表人:贝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珣,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晓,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尹晓、邓采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采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555.93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此后罚息、复利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7101BL20130605)一份,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200000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原告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原告的经济状况,决定对被告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被告应在付息日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伍拾罚息;对被告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向被告计收复利,对被告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被告贷款逾期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被告应承担原告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共计发放17笔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00000元,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到期日期均为2016年1月22日,正常执行利率均为年利率5.98%,逾期执行利率均为年利率8.97%。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5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555.93元。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定的事实和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账、利息试算表、《委托代理合同》、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7101BL20130605)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案涉贷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尹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555.93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支付)。二、尹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尹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蕾人民陪审员 严洁勤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