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生,农民。岳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某某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0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全额履行了本案标的,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审 判 员 张艳艳代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