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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刚与被执行人冯维杏、吴荣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刚,冯维杏,吴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刚,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冯维杏,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吴荣英,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杨荣刚与被执行人冯维杏、吴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冯维杏、吴荣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荣刚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2057元,未到位标的为5205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工作记录、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