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卢彬),女,1995年01月12日出生,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卢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居住在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洪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