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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卢彬),女,1995年01月12日出生,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卢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居住在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洪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