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共赢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共赢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636号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建兴路1号3栋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81072G。法定代表人赵万顺。委托代理人韩德栋,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系原告业务经理。被告深圳市创共赢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第四工业区恒寿科技园A栋,组织机构代码326460840。法定代表人孙在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