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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任成青与吕风、新乡市风景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风,任成青,新乡市风景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成青,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人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告:新乡市风景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聂庄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8806923-X。法定代表人:吕风,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风因与被上诉人任成青、原审被告新乡市风景彩印有限公司(下称风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吕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吕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王师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林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