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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兵与游海军、朱超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游海军,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超峰,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执行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超峰,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3号。被执行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9号。被执行人: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区创业街与六盘山路交叉口。本案在执行张兵与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宁A×××××、宁A×××××、宁A×××××,我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冻结以上车户,冻结期限为两年,请于到期前十日来我院书面申请续冻;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位于兴庆区两套住房房户,我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冻结期限为三年,请于到期前十日来我院书面申请续冻。我院将被执行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费2288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