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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桐柏县分社与池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桐柏县分社,池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269号原告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桐柏县分社。诉讼代表人王圣华,该社社长。被告池长发,男,195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桐柏县分社诉被告池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桐柏县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