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小卫与界首市海悦休闲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卫,界首市海悦休闲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266号原告:唐小卫,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界首市海悦休闲会所。法定代表人:王永义,该会所经理。原告唐小卫诉被告界首市海悦休闲会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唐小卫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海悦休闲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小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小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