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邱惠彬与XX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惠彬,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邱惠彬,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XX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惠彬与被执行人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