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93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