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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邱某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