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才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才,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00651号申请执行人武才等11人。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经理。被执行人杨福军。本院在执行武才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