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才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才,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00651号申请执行人武才等11人。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经理。被执行人杨福军。本院在执行武才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