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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孙敬华、于增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孙敬华,于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德州市陵城区。负责人孟德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宝,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敬华,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增先,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孙敬华、于增先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敬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于增先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敬华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于增先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