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孙敬华、于增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孙敬华,于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德州市陵城区。负责人孟德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宝,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敬华,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增先,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孙敬华、于增先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敬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于增先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敬华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于增先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