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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6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西安溪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溪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401-1号原告:XX,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溪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西北区荣民花园第3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丁胜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西安溪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闵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