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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晓芹与被执行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3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