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简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5966号罪犯简玉,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4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某、徐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孙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简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简玉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5月。罪犯简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简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