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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333号

冯斌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冯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33号罪犯冯斌斌,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台仙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斌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斌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斌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斌斌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斌斌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