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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1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倪某某出生日期1966年12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48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别克君威轿车沿S33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驻地红绿灯西约5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1mg /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