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鑫申请执行李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鑫,李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胡鑫,男,生于2005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李天分,女,生于1976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天荣,男,生于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胡鑫申请执行李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胡鑫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262.2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262.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天荣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任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全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