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童羽服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童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951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燕、黎娜娜。被告上海童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童羽服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