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陈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陈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813号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城南开发区金鹿新城小区春园8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泽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云,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阳,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经理。被告:陈兴国,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鹿寨县城南开发区。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诉陈兴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业标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