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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1725959元。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海 明审判员 于 浩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