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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孔荣与刘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荣,刘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11362号原告:朱孔荣,女,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胜,男,1985年1月2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朱孔荣与被告刘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孔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孔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工资6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从事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814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并写明了支付日期。现被告承诺期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刘胜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8月份被被告刘胜招进北京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产品维护的劳务工作,直到2016年5月份。被告刘胜未支付原告朱孔荣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份的工资。后经结算,被告刘胜尚欠原告朱孔荣工资6814元,并于2016年8月10日为原告朱孔荣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孙威2016.2-2016.4月工资7300元整(柒仟叁佰元整).朱孔荣2016.2-2016.4月工资6814元整.(陆仟捌佰壹拾肆)归还期为2016.8.30日前.本款项由刘胜负责偿还.刘胜.2016.8.10”,被告刘胜承诺期已过,原告朱孔荣多次催要涉诉欠款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9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工资681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陈述、欠条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刘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等一审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被告刘胜招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刘胜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工资681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朱孔荣工资681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