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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907朱荔与宋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荔,宋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朱荔,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宋利娟,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朱荔与被执行人宋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向阳审判员  魏兴斌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