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罗召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高文涛,罗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代表人:刘永平,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文涛,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罗召平,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文涛、罗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涛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32374.04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给付罚息3516.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11376元、案件受理费6489元由被执行人高文涛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权审 判 员 孟晓江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佳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