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银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东权、吴世军、任良高、俞洋平、奚俊霞、任金荣、翟珍香、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军,王东权,任良高,奚俊霞,俞洋平,任金荣,翟珍香,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6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北银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休闲广场19-23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7572407-7。法定代表人:赵泉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露,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世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王东权,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申请人:任良高,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申请人:奚俊霞,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俞洋平,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金荣,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珍香,女,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通园路159号5楼50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145722-8。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欧亚达正元家居广场北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5329077-3。法定代表人:姚毅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江城国际售楼处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7255-8。法定代表人:任凡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江北银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东权、吴世军、任良高、俞洋平、奚俊霞、任金荣、翟珍香、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东权、吴世军、任良高、俞洋平、奚俊霞、任金荣、翟珍香、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北银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与中基路交叉口往北20米欧亚达正元家居广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北银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安徽泰嘉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吉祥新村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