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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耿红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红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707、708室,机构代码58971850-8。法定代表人许盈,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政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耿红朝,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浚县。申请执行人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红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耿红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分期款157511元并支付违约金41200元;二、原告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豫F×××××宝马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宏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