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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特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周晓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周晓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1045号申请人: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5707369J。法定代表人:向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晓华,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春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晓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瀚春公司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江劳仲案字(2016)第732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仲裁裁决书中的周晓华不是在瀚春公司应聘的周晓华,两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中的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不一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因此,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周晓华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江劳仲案字(2016)第732号裁决:瀚春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晓华2016年5月4日-2016年6月12日工资6603.8元、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65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周晓华入职瀚春公司时,隐瞒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向瀚春公司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在《人才储备表》上填写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周晓华称其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是因为其年龄不符合瀚春公司的要求,其为了得到该份工作才制作了假的身份证。本院认为,周晓华以欺诈的手段,使瀚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瀚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瀚春公司不应支付周晓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所以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江劳仲案字(2016)732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周晓华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