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金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王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立峰,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利,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北民北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金利返还给原告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所有的楼房一户,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金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利将被执行物(北票市长江街西段北侧隆欣家园小区89号楼1单元301室)租赁给他人,租赁期限截止至2017年3月止。故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将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北民北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