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岩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张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岩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755号之一原告杭州岩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44260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1幢东面304、305室。法定代表人李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丽,女,公司员工。被告张裕,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岩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岩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