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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亚亚与魏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亚,魏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014号原告黄亚亚。被告魏利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亚与被告魏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予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