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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林申请执行刘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刘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55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刘吉龙,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陈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223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吉龙已将案款15223元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