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金东与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东,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金东,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2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92926-6。法定代表人李宝善,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7680-5。法定代表人尚延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金东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