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保根与浮志平、刘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根,浮志平,刘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2320号原告:刘保根被告:浮志平被告:刘蒙蒙原告刘保根诉被告浮志平、刘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献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保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浮志平、刘蒙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根诉称:2015年10月30日,被告浮志平借原告2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7日还原告3000元,还欠17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7000元。被告刘蒙蒙系浮志平之妻,浮志平之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其也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7000元。被告浮志平、刘蒙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刘保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浮志平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浮志平欠款事实。被告浮志平、刘蒙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被告刘蒙蒙的户籍信息。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刘保根提交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浮志平与被告刘蒙蒙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0日,被告浮志平欠原告2万元,给原告刘保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刘保根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浮志平2015年10月30日134××××7771”。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归还原告刘保根3000元,尚欠17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浮志平欠原告款2万元,有欠条为证,归还3000元后仍欠原告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浮志平借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刘保根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浮志平、刘蒙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保根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浮志平、刘蒙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