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学焕与朱有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焕,朱有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458号原告:王学焕,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有为,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帮新,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桥村小钱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031973********。原告王学焕诉被告朱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学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焕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王学焕负担。审 判 员 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敏 来自: